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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元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元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58号罪犯李元圆,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咸刑终字第00141号刑事判决,以李元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5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李元圆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元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折合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元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3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元圆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元圆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樊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