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唐筝苑与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莫斌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筝苑,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莫斌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唐筝苑。被执行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远海,董事长被执行人莫斌艳。本院在执行唐筝苑申请执行莫斌艳、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莫斌艳、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33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唐筝苑与被执行人莫斌艳、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