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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鞍钢天铁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祥盛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6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鞍钢天铁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三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义栋,董事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路A2顺联新城花园2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朱海玲,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祥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学院路融融商务大厦3-13室。法定代表人孙炜,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崇田路2号一楼A1号。法定代表人朱健辉,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崇田路2号四楼D3号。法定代表人黄慧聪,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慧聪。被执行人周丽萍。被执行人孙炜。申请执行人天津鞍钢天铁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唐山祥盛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黄慧聪、周丽萍、孙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唐山祥盛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黄慧聪、周丽萍、孙炜银行存款元43483478.2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周丽萍在其与黄慧聪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唐山祥盛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黄慧聪、周丽萍、孙炜应付案件受理费25921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2887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唐山祥盛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韵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黄慧聪、周丽萍、孙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