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刘某某,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孔某某,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维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维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