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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刘某某,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孔某某,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维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维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