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行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冬梅申请执行詹俊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梅,詹俊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陈冬梅,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被执行人詹俊晓,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冬梅与被执行人詹俊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詹俊晓的相关银行存款已被法院扣划、债权分配。现暂无被执行人詹俊晓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丰执行字第1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王东煌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