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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刑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二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3月18日被广州南车站派出所抓获并寄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看守所,2015年3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2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紫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陈某冬安排陈某古、邓某强、熊某求、陈某和被告人王某某等五人去搞钱交房费,途中陈某冬提议去抢劫,大家表示同意。于是,熊某求、陈某古、陈某、邓某强和被告人王某某五人来到耒阳市蓝天市场D区南路一牌馆,手持杀猪刀对正在打牌的被害人陆某元、陆某成、罗某梅三人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620元,两部诺基亚手机、一部三星翻盖手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陈某冬安排熊某求、陈某、陈某古、邓某强(上述五人均因本案已判刑)和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去搞钱交房费,陈某冬提议去抢劫,大家表示同意,熊某求、陈某、陈某古、邓某强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携带杀猪刀来到耒阳市蓝天市场D区南路一牌馆,对正在打牌的被害人陆某元、陆某成、罗某梅三人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620元及诺基亚手机二部、三星翻盖手机一部(均未作物价鉴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熊某求、陈某、陈某冬、陈某古、邓某强的供述,均分别证实上述犯罪事实。2、被害人陆某元、罗某梅、陆某成的陈述,均分别证实2012年1月21日在耒阳市蓝天市场一牌馆被抢劫现金620元及诺基亚手机二部、三星翻盖手机一部的事实。3、辨认笔录,证实参与该次抢劫的同案人相互辨认出对方。4、现场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因本案被判刑及本案的犯罪事实。6、广州铁路公安处呈请寄押、解除寄押报告书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公安民警抓获,至2015年3月14日寄押于该处看守所。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凶器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抢劫,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到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人抢劫所得现金620余元及诺基亚手机二部、三星翻盖手机一部应予以追缴或退赔,返还被害人。综上,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参考耒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20元及诺基亚手机二部、三星翻盖手机一部,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陆某元、陆某成、罗某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曹文峰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婷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