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欧阳崇红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崇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380号罪犯欧阳崇红,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侗族,出生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穗花法少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崇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欧阳崇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崇红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1年12月9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嘉奖、2014年1月获得嘉奖)。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累计扣9分(2012年4月2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拉被扣1分;2013年1月4日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扣2分;2013年7月11日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扣1分;2014年5月19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被扣1分;2014年9月11日因与他犯在车间争执推拉被扣1分;2014年12月8日因争执推拉被扣2分;2014年12月26日因违反生活规范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阳崇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因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违纪累计扣9分,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崇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