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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945号原告:杨某。未到庭。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现珍人民陪审员  杨若飞人民陪审员  毛桂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秀莲相关法律法规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