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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玉才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宜张高速公路第三标段葛洲坝集团项目经理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35号原告周玉才。委托代理人金日桥,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张高速公路第三标段葛洲坝集团项目经理部。代表人张建国,该项目部负责人。被告花有兰。被告周乃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才诉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宜张高速公路第三标段葛洲坝集团项目经理部、花有兰、周乃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才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周玉才负担。审判员杨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