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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华国与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刘华国。被告付强。原告刘华国与被告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华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30,000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被告付强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刘华国借款50,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华国人民币50,000元。嗣后,被告归还原告20,000元,尚欠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以及原告的陈述相互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付强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已归还20,000元,尚欠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  游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