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金兰与林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兰,林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兰。被执行人林琦。申请执行人陈金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林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0726元人民币。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琦存款4182.45元。经查被执行人林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其日审 判 员 陈祖广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黄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