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泽龙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0010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泽龙,男,生于1983年11月25日。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富民县看守所。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泽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自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泽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王泽龙吸食毒品后在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永定街电影院门口被民警查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晶状体毒品可疑物8.89克,红色片状毒品可疑物3.41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龙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泽龙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泽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12月17日止)。二、毒品12.3克及吸食毒品工具金属盒一个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跃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陈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