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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俊杰与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张**,男,汉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608.8元,工作津贴差额499.9元,律师费3563元,承担执行费1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2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宏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