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执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玉珍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64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珍,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泉州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焕一,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玉珍与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5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440(案款36000+执行费44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53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怀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