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井春申请执行王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春,王森,秦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李井春,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X,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浩源假日5号楼X单元XXX号。被执行人王森,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X,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三间房火车站工人,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庆华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被执行人秦彩凤,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X,龙江县华民乡政府科员,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庆华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森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森工资每月1600.00元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从2015年8月起扣划,扣至24666元为止)。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