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460号原告赵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林风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自由恋爱,2002年3月26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及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风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筝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