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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孟玉忠与孟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玉忠,孟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孟玉忠。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龙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玉忠诉被告孟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玉忠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纪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