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孟玉忠与孟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玉忠,孟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孟玉忠。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龙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玉忠诉被告孟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玉忠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纪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