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勇、福建省龙盛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与福建省龙盛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福建省龙盛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张勇,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被告:福建省龙盛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金玉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泽威,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福建省龙盛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