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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东聚胶粘合剂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柯佳茶业有限公司、柯海滨管辖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202号原告广东聚胶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仙村东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邵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华平、许光瑜,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柯佳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核心区2-2地块东侧)。法定代表人柯明春。被告柯海滨,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聚胶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柯佳茶业有限公司、柯海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热熔胶购销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则争议提交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已书面约定,如有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原告广东聚胶粘合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根据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郭小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温丽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