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宁民初字第863号原告南某,女。委托代理人南某甲(系原告之父),男。被告石某,男。原告南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南某甲与被告石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对原告百般挑剔多次殴打。2009年原被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原告患胆结石,需要手术被告不理不睬,原告靠娘家人接济做了手术,病情好转以后,被告将原告接回家随意打骂,原告怀孕贫血,需要输血,被告还是不理不睬,原告还是靠娘家人接济才得以治疗。孩子出生后,被告既不管原告也不管孩子。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来到原告娘家,抓住原告的脚踝骨倒拖到大门外,原告母亲见此情景前来劝阻,被告手持木棍毒打原告母亲。被告不但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也毒打原告娘家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石某辩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孩子孩子还小需要有人照顾,再说被告和原告的夫妻关系好着里,没有必要离婚。原告在娘家时,被告叫原告回家时,原告的父亲不让其回家,被告和原告的父母发生了一次纠纷。纠纷发生以后被告多次登门向原告父母赔情道歉。被告儿子生日时,被告拿东西去给儿子过生日时,原告之父将东西从门里扔出来,被告也没有计较什么。被告保证以后善待原告和她一起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9月22日在宁县和盛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4月3日生育男孩石某甲,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可,后来由于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多次去娘家不归,被告在劝叫过程中多次与原告发生争执,也与原告的父母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亲戚关系不睦,原告于2015年农历三月十二离家去了娘家至今未归。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南某与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南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治怀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段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