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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香伟与李万军、李灵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伟,李万军,李灵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937号原告刘香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新春,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万军。被告李灵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伟诉被告李万军、被告李灵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刘香伟承担。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 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