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44号原告何某某,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飞燕,连平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7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健,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刘金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飞燕、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6月打工时相识,1997年4月3日领取结婚证。1997年9月9日、2000年11月9日,儿子何某甲、何某乙出生。婚后,原、被告皆在深圳打工,虽有争吵冷战,尚能维持。感情出现恶化是2004年5月,原告母亲确诊为鼻咽癌晚期,被告应原告要求辞工在家照顾。被告不仅不悉心照料,反而恶言相向,逼得婆婆差点服药自尽,当着原告的面给被告下跪,最终原告母亲于2005年3月抱憾离世,让原告背上大不孝之名。念在孩子年幼,原告选择息事宁人,独自返回深圳打工,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0年4月,原告失业,被告不仅不体谅,还逼着原告按月交钱,常常辱骂。2012年6月开始分房而居,双方感情逐渐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房屋依法处理。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婚前已有稳定的感情基础,婚后长时间内也很好。原告从工厂出来后,不务正业,对家务事不管不问,但被告依然想尽办法节省开支,将家庭事务打理得井井有条。特别一提的是,婆婆生病后,被告守护陪伴在身边,细心照料,从未发生过大的争执,给她极大安慰。原告所称婆婆服药下跪之事,纯属原告为达到离婚目的而捏造的,敢问原告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关心过吗?原、被告从认识结婚到现在都有二十个年头了,两个儿子即将成人,本是一个比较圆满的家庭,但原告从工厂出来后却不思进取,从未考虑被告干农活和打理家务、照顾儿子生活,整天花天酒地。之前打工时,原告还曾与某护士乱搞关系,被告为了小孩和家庭,还原谅了原告。原、被告间虽有这样那样的矛盾,但都是一些生活琐事,完全可通过沟通解决,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和被告刘某某于1995年6月打工时相识相恋,1997年4月3日在忠信镇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一起外出到深圳务工,在家共建了一栋三层的楼房,长子何某甲、次子何某乙分别于1997年8月8日、2001年1月14日出生,现长子何某甲已毕业工作,次子何某乙仍在上学。2004年,原告母亲病重,原告仍外出务工,被告则在家照顾原告母亲,因两地分隔及家庭琐事,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和争吵,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已分居生活,重要的年节原告还是会回来。此后,双方矛盾并未消除。2015年5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等5份证据,被告提供的《借条》、《原告工资单》等2份证据及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2年后才结婚,婚前基础较牢固。婚后,双方共同劳动、养育子女、赡养老人,兴建楼房,已结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并未分居,重要年节仍在一起,虽然生活中有矛盾,但却没有特别大的矛盾和争吵,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顾念近二十年的夫妻感情,考虑小孩的健康成长,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是能继续把家庭生产生活搞好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金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志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