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必忠、台州恩都酒店有限公司与台州恩都酒店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必忠,台州恩都酒店有限公司,张卫国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340号原告:陈必忠。委托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恩都酒店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台州恩都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人:张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必忠与被告台州恩都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卫国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必忠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