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262号原告连云港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82号新世纪商贸城3楼1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朱仁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汤建业,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花园路与富华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唐金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兆传、薛彬,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连云港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