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19号原告王某,无固定职业。被告熊某,无固定职业。原告王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