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贺X与被告罗X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X,罗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贺X,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罗X,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与被告罗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X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X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