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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贺X与被告罗X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X,罗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贺X,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罗X,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与被告罗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X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X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