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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执行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商丘名门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被执行人: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商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睢阳区睢阳路东侧雅香国际公寓1号楼,房产证号:01131**;0113154;0113153。二、被执行人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慧审判员  孙东坡审判员  孟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