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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怀民与赵国利、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民,赵国利,杨丽,杨绍有,迟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114号原告:王怀民,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赵国利,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杨丽,女,汉族,住址同被告赵国利。被告:杨绍有,男,汉族,住址同被告赵国利。被告:迟桂珍,女,汉族,住址同被告赵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民与被告赵国利、杨丽、杨绍有、迟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怀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民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民撤回起诉。诉讼费36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王怀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鞠洪彬审 判 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