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蔡丽雨与邱俊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雨,邱俊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79号原告:蔡丽雨,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522。委托代理人:黄艳磊,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俊轩,住珠海��香洲区香湾街道办朝阳。身份证号码:×××0332。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丽雨的委托代理人黄艳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俊轩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邱俊轩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4年4月18日、4月23日、5月21日三次共计向原告蔡丽雨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的最后还款到期日为2014年6月21日。期限届满后,原告蔡丽雨多次打电话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拒绝接听电话,并拒绝归还借款。原告特向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150000.00)及利息(从2014年6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直至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2、被告的身���证复印件。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邱俊轩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4年4月18日、4月23日、5月21日三次共计向原告蔡丽雨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的最后还款到期日为2014年6月21日。期限届满后,原告蔡丽雨多次打电话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拒绝接听电话,并拒绝归还借款。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直至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邱俊轩向原告蔡丽雨借款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有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履行抗辩,本院根据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确认。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俊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丽雨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6月22日起直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18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毅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