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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闫长亮申请执行高碑店市星亚泰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长亮,高碑店市星亚泰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闫长亮被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星亚泰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闫长亮申请执行高碑店市星亚泰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王 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广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