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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与潘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潘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21号原告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香榭水岸66号-1。法定代表人王炳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耘,该公司员工。被告潘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与被告潘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向本院就本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建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梦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