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终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成某、张某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某,张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终字第41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群众,农民。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2015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玉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群众,农民。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2015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成某、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定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成某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成某、张某自愿撤回上诉,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某、张某撤回上诉。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满增审 判 员 王雁翔代理审判员 郭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郝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