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刑三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天宇故意杀人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天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三终字第3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天宇,男,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住农安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8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辩护人付尧,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天宇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连春、陈明贤、杨爽、朱海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长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天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铁夫、黄大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天宇及辩护人付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天宇因曾遭被害人杨某某(男,殁年43岁)殴打而心怀不满。2014年8月29日10时许,刘天宇在农安县农安镇宝塔街“辽金榜”饭店门前参加他人婚礼时遇见杨某某并与其厮打,刘天宇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扎杨某某胸部一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刘天宇逃至农安县巴吉垒镇四合村,在四合村村民赵某某家借用赵某某的手机给朋友李某某打电话表示要投案,李某某带领公安人员到赵某某家将刘天宇抓获。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天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杨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天宇因曾遭杨某某殴打而心怀不满,在参加他人婚礼时与杨某某相遇后与其厮打,并持刀将杨某某扎死,后果严重,且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应予严惩。鉴于刘天宇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杨某某曾殴打过刘天宇,对刘天宇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刘天宇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214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天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刘天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连春、陈明贤、杨爽、朱海侠经济损失人民币21423元。刘天宇上诉及辩护人提出,刘天宇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量刑重。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并建议二审期间如果刘天宇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天宇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有被告人刘天宇作案时所穿裤子上的被害人血迹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初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刘天宇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天宇亦供认。以上证据已经一审、二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刘天宇上诉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刘天宇故意持刀捅刺杨某某要害部位胸部,致人死亡,应定故意杀人罪;案发前杨某某曾殴打过刘天宇,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刘天宇具有自首情节,二审期间刘天宇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对刘天宇可从轻处罚。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天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天宇因曾遭杨某某殴打而心怀不满,后在他人婚礼场所与杨某某相遇后与其厮打,并持刀捅刺杨某某胸部,致其死亡,后果严重,又有前科劣迹,应依法惩处。鉴于刘天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杨某某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二审期间刘天宇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对刘天宇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刘天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上诉人刘天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8月2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慎哲珠审 判 员 许 日代理审判员 刘雅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