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石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金菊申请执行詹永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菊,詹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石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菊。被执行人:詹永峰。申请执行人李金梅与被执行人詹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詹永峰与申请执行人李金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宏才审 判 员 周 程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