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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柳禾明与侯军望、马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禾明,侯军望,马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948号申请执行人柳禾明。被执行人侯军望。被执行人马小娟。本院在执行柳禾明与侯军望、马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64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军望、马小娟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侯军望、马小娟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它执行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安执字第0094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