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钟华辉与安徽远望光学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辉,安徽远望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59号原告:钟华辉,男,1975年3月3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彭良结,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晨晨,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远望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芝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大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华辉与被告安徽远望光学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华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远望光学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华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华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为4510元,由原告钟华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