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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梅艺宝与吴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艺宝,吴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544号原告梅艺宝,男,生于1975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吴春燕(曾用名吴春艳),女,生于1967年4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艺宝诉被告吴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艺宝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春燕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5500000元为限。原告梅艺宝为该保全提供了函件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梅艺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春燕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55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