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唐振发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振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418号罪犯唐振发,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2007)东法刑初字第19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振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终字第45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振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3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唐振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振发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1次;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4日因虚报产值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12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振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振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