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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儒财与林焕离婚纠纷普通执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儒财,林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儒财。被执行人林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林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焕支付生活补助费人民币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儒财,但被执行人林焕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焕在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帐户(帐号:80XX),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伟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