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儒财与林焕离婚纠纷普通执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儒财,林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儒财。被执行人林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林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焕支付生活补助费人民币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儒财,但被执行人林焕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焕在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帐户(帐号:80XX),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伟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