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行非审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邓利仁、燕松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邓利仁,燕松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行非审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余焰林,主任。被执行人:邓利仁,男,汉族,农民,住宿松县。被执行人:燕松兰,女,汉族,农民,住宿松县。申请执行人因上列二被执行人不履行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松计生征决字(2015)第30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规定的义务,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申请执行期限未到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文胜审 判 员 黄绵绵人民陪审员 汪国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平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