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赖运才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运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运才,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连平县看守所。辩护人钟飞燕,连平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运才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燕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运才及辩护人钟飞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凌晨,流浪人员赖运才回到忠信镇江夏桥底睡觉。凌晨3时许,被害人庄某甲酒后来到江夏桥底,见到被告人赖运才后便翻查其身份证,并将赖运才的东西扔向河里,拿刀威胁赖运才离开江夏桥底并占据其睡觉的地方。赖运才趁庄某甲熟睡后用石头砸向庄某甲的头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赖运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解称对方用刀威胁他,不准他住桥下,没有打死对方的故意。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是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凌晨,流浪人员赖运才回到忠信镇江夏桥底睡觉。凌晨3时许,被害人庄某甲酒后来到江夏桥底,见到被告人赖运才后便翻查其身份证,将赖运才的物品扔向河里,拿刀威胁赖运才离开江夏桥底,并占据其睡觉的地方。赖运才趁庄某甲熟睡后,随手用地面上的石块砸向庄某甲的头部,致庄某甲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后赖运才逃离作案现场。2014年10月29日,赖运才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赖运才的上述行为应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10月26日在忠信镇江夏桥底发现一具尸体,并将此事告诉了他朋友,他朋友打电话报警。2、证人黄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7日,刘某某对他说在江夏桥下发现了一具尸体,并一起到该桥下去看,接着他就报警了。3、证人庄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5日20时度,看到父亲庄某甲在家用一块布缠了一把长约三十公分的刀。4、证人黄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6日凌晨2时至6时度,其与黄伟德在江夏桥附近位置的河边电鱼。(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连平县忠信镇江夏桥,桥底南侧河床边处见一头南脚北仰卧尸体,提取尸体腰间匕首一把、现场多处血迹、附有血迹的石头及纸箱等物。(三)鉴定意见1、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公(司)鉴(DNA)字(2014)11010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明:(1)赖运才裤子右裤腿小腿中段处可疑斑迹与死者庄某甲血样检材的基因分型一致;(2)尸体头部南侧、东侧石块上转移血迹、尸体东侧泡沫盒上、尸体头部西侧编织袋上转移血迹、尸体东侧蓝色床单上血迹的基因分型与死者庄某甲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3)死者庄某甲血样所属个体与庄某丙血样(庄某甲之父)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庄某乙血样(庄某甲之女)所属个体与死者庄某甲血样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2、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连)公(司)鉴(法尸)字(2014)第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庄某甲符合生前被质量较大的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3、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惠市二院精鉴所(2014)精鉴字第3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赖运才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评定其此次持石头砸伤他人的行为应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四)书证、物证1、现场提取的石块两块及照片,是作案工具。2、抓获经过材料,证明公安民警于2014年10月29日19时度将赖运才抓获。3、公安机关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五)被告人赖运才供述和辩解2014年10月26日凌晨2时,我回忠信镇江夏桥底睡觉,凌晨3时多,有一个40多岁的男子下来,用一个火机照我的眼睛,问我有没有身份证,接着他就将我的鞋子丢到水里,然后又丢我捡来的腊肉。还翻我捡来的红枣和苹果,搜我的衣服,并拿出一把刀用刀背架着我的脖子。接着他就说四点多了睡觉了别吵他。我当时看到有两个人在河里电鱼。我听到他睡着了,就在旁边拿石头砸到他的额头上,大概砸了四、五下,都是砸他的头部,看到他头部有血,他当时还会动,我接着就离开江夏桥底往桥面上走了。赖运才辨认出被害人庄某甲。在法庭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致死被害人故意的意见。经查,根据现场勘查及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用石块砸击其要害部位头部;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符合生前被质量较大的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明显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赖运才因小事用石块砸击他人头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是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辩护人辩护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运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建武审 判 员 罗碧生代理审判员 陈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朝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