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一终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刘习祥、袁朝华与贵州贵铝物流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习祥,袁朝华,贵州贵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一终字第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习祥。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朝华(又名杨秀林)。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敦池,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登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贵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铝兴路22号。法定代表人阮响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鲁黔,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习祥、袁朝华与被上诉人贵州贵铝物流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2015)白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刘习祥、袁朝华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刘习祥、袁朝华。审 判 长 彭伦禹代理审判员 刘 劼代理审判员 邓禹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燕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