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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石梅诉杨娜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石梅,杨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李石梅,女,1988年1月2日生,彝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陈艳梅,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娜,女,1987年7月14日生,苗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赵俊龙,开远市灵泉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石梅与被告杨娜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石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石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石梅负担(已付)。审判员 岳 炳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磊(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