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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执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艳洁、吴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洁,吴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执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洁,女,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被执行人:吴丽芳,女,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吴丽芳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20栋2202室房屋一套(房屋唯一码6796217439696FWN)。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执行长  杜健新执行员  伍凤颜执行员  张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