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冯云武与农启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云武,农启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冯云武,居民。被执行人农启相,居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云武与被执行人农启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5732元,执行费328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8月10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农启相尚欠申请执行人冯云武借款本息及已由冯云武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评估费共233232元,由被执行人农启相女婿江祖标代为农启相向申请执行人冯云武一次性支付210000元,上述款项于2015年8月11日前交由大新法院转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冯云武自愿放弃其余债权并同意结案,终结执行;二、执行申请费3286元由申请执行人冯云武负担。现被执行人已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