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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魏祥与王挺正、徐卫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祥,王挺正,徐卫平,王礼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7号原告:魏祥。委托代理人:陈雅,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挺正。被告:徐卫平。被告:王礼富。原告魏祥与被告王挺正、徐卫平、王礼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王挺正、徐卫平共同返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王礼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王挺正、徐卫平去向不明,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8月10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挺正、徐卫平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挺正于2013年6月21日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15000元,但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王礼富在借条的右下角落款日期的正下面处签名并按手指印。借款后,被告王挺正、徐卫平均未返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挺正、徐卫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魏祥借款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魏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王挺正、徐卫平共同负担1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天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林 戈人民陪审员  林启钿人民陪审员  张忠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赵丽佳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限期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