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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与韦成九、陆科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韦成九,陆科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西路67号。负责人冯颜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韦成九。被执行人陆科夫。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成九、陆科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黄娇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