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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良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德红与吴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红,吴步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黄德红,市民。被告吴步青,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红诉被告吴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红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步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德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红撤回对被告吴步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黄德红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周琳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