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良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德红与吴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红,吴步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黄德红,市民。被告吴步青,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红诉被告吴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红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步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德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红撤回对被告吴步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黄德红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周琳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