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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隽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隽,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607号原告李隽。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天穆镇王庄西。负责人:曾志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隽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李隽担负。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