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许联合与熊知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联合,熊知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许联合。被告熊知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联合诉被告熊知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联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原告许联合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亚平审 判 员 邓 骥人民陪审员 贺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