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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许联合与熊知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联合,熊知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许联合。被告熊知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联合诉被告熊知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联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原告许联合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亚平审 判 员  邓 骥人民陪审员  贺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优 来自: